根据19%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并未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但是,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人和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要求事业单位也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基于这一形势,条例对事业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制度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发展、分化趋势,将事业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一是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于这些单位一般都有行政执法的职能,人员的管理都参照公务员的制度,在许多方面与国家机关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对这类事业单位,仍参照国家机关的做法,不必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由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其他的事业单位,主要指基础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的单位。这类单位的数量不少,所从事的工作范围也很广,单位的层次、规模等各方面的差异较大,目前这些事业单位的改革正在推进,其分类管理的总体趋势和脉络尚不明朗。这些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对工伤职工的保障制度,但尚需要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才能确立其工伤保险的模式。基于以上考虑,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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