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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已经评残确定伤残等级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3: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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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遭受工伤伤残后,肯定会对其劳动能力构成障碍,其重新寻找工作会遇到麻烦。因而,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与工伤伤残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成为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条例区分伤残对工伤职工就业、生活造成的不同程度的影响,分别作出以下规定:


  (一)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也就是讲,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关系,除非这些职工死亡或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某些重大过失,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由于工伤职工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如以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二)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而不能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由于这些工伤职工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并发给相应的工资报酬。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工伤职工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受限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实行这些补助,是为了使工伤职仁在找到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并有经济能力医治疾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对于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除非工伤职工具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鉴于七级至一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仍具有大部分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视客观情况依法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并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这些待遇是正常职工享受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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