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私营企业××铜业有限公司(简称××铜业),将一皮带运输机制作任务,发包给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铝合金门窗制作销售商店(简称××商店)店主自带工具制作,该店主以月工资900元雇请了农民工阳××作帮工。<?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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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一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此二例申诉案,虽有不同的申诉人和不同的被申诉人,是同一案件的三方关系,适用高院法释[2001]1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并案审理。本案制作的皮带运输机虽然是××铜业发包的,但阳××是由××商店雇佣,并发给工资。阳××与××商店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工伤保险责任必须由××商店承担。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对工伤治疗的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必须为工伤职工支付下列费用:1、按工伤治疗项目、药品目录、服务项目支付治疗费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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