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维护缴费单位和职工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发挥工伤保险“安全网”、“减震器”作用的必然要求。国家强调工伤保险基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证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有关费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挤占。为预防和制止损害、浪费工伤保险基金行为,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必须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1)负责有关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2)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3)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
(4)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就审计一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对被审计单位止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基金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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