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行为,条例主要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条例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责令补偿。
①行政纪律责任:即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的惩处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受撤职处分的,在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按降低两个以上职务的标准重新确定职务和级别;受开除处分的,解除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并不得重新被录用。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一般参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理。经办机构属于依法履行一定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利。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授权和规定的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形式。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包括没收(第五十四条)、罚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③责令补偿。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是对用人单位不按条例执行的一种行政强制补偿规定。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条例法律责任中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均规定行为人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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