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赋予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职权。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认定。所谓擅自扩大工伤范围,即凭借手中权力,不按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或者为谋取私利,故意扩大工伤范围,将不属于工伤的人员认定为工伤,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不按照关于工伤范围的构成要件认定。如认定为因受到事故造成的工伤,必须以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和因工作原因三个构成要素为认定前提,缺少一个要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2)不按照工伤认定的程序认定。如超越阶段进行认定,不按照时限要求认定等;
(3)将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认定为工伤,如将因本人醉酒或者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伤害,认定为工伤;
(4)不严格执行可以比照工伤处理的情况,扩大视同工伤的范围;
(5)利用手中权力,弄虚作假,将不属于工伤范围的人认定为工伤。
弄虚作假在主观上是一种故意行为。在工伤认定中,弄虚作假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将自己的亲友或者有利益关系不属于工伤范围的人认定为工伤而采取的编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鉴定或者故意违反工伤认定程序等行为。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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