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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相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原因或者间接原因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工伤”定义包括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两个方面的内容。
我国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了《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的意见》。上述条例、办法、意见对认定工伤的条件、申请手续和程序以及工伤人员所享受的经济待遇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从而为职工工伤后获得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近年来,由于法律不断普及,职工法律意识不断的增强,职工在工伤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的案件也逐年上升。但是很多情况下,职工就如何进行工伤的申请、认定、伤残鉴定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本文旨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归纳,方便职工在权利救济之时参考阅读。
第一章 工伤的分类及范围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的意见》,工伤认定分两类,一类是工伤;一类是视为工伤。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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