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2: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情] 2007年4月25日17时左右,某农机配件厂职工王某下班后骑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2007年11月21日,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摩托车损坏,肇事车辆逃逸。2007年11月28日,王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王某无证驾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王某不服,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政府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王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农机配件厂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王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主体的公安机关对其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在没有公安机关认定原告的行为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情况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规定,作出王某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要求被告重新为王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评析]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列举了十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列举了三种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般而言,职工的伤情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且不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即可认定为工伤;虽然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但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则亦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某的情况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是不容质疑的,关键是无证驾驶受伤是否符合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应作何理解?笔者认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一是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职工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至于职工是否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案件时无权自行认定。就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王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是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仅出具“事故证明”证明王某出了交通事故受伤,并证明肇事车辆逃逸,对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因肇事者逃逸,也无法认定王某受伤与其无证驾驶摩托车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王某的情况不在第十六条第一项排除性规定之列,只要其具备了认定工伤的其他必要条件,就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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