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的汪某今年刚满15周岁,被招收到某玩具厂工作。玩具厂负责人知道不允许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因为童工可以少付工资、好管理。于是让汪某在招工登记表上填上年龄17周岁,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还约定前几个月的工资作为抵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汪某上班后,承受不了超强的劳动。就向玩具厂负责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玩具厂以合同未到期,扣发押金和当月工资相要胁,拒绝汪某的要求。请问汪某能与玩具厂解除劳动合同吗?
【回答】
由于童工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非法使用童工将会对童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称为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此外,《禁止使用童工》还有其他一些禁止性规定。例如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就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本案中,汪某年仅15周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具有缔约的能力,所以没经父母或者其代理人的同意所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另外,该玩具厂在雇用汪某期间,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没有休息日,又支付极低的工资,严重侵害了汪某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汪某的身心健康,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劳动法》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一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九条规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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