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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兼职过程中发生意外由谁承担责任?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1: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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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法律咨询


  我姓单,是某县国营机床厂的工人。由于近几年厂子不景气,每年都要放几个月的长假,工资也时常拖欠,再加上妻子下岗,两个孩子上学,家里的经济状况十分困难。为了多挣点钱,我就利用长假期间来到另外一家民营的单位打工。在原来厂里我就是个技术好手,因此这家私人单位老板很器重我,给我的待遇也不错,还希望我辞了那边的工作直接和他们签合同。一天晚上,我在这家民营企业加班赶一批急活,操作中一不小心就把右手食指轧伤了。在治疗过程中,总共花去5000多元的医疗费,民营厂为我全部支付了这笔医疗费。


  出院后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我为8级伤残,也就意味着自己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为了解决以后的生活问题,我分别向两家工厂要求工伤待遇。原国营机床厂认为我不是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受的伤,不应由原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民营厂认为我只是在他们厂兼职,并无劳动关系存在,除了已经支付的全部医疗费用外,不能再支付其他费用。


  请问:我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谁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解答】


  单师傅,您不用着急,您的问题虽然复杂一些,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定会找出解决的办法。


  首先,原国营机床厂确实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您与原单位虽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但您的受伤与原单位的工作毫无关联。工伤的定义就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的人身伤害必须和工作有关,包括在工作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的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等情况。相反,职工所受的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人身伤害都不能作为工伤,不享受工伤待遇。您在原厂放假期间外出务工,以这种方式增加收入无可厚非,但由于受伤与原单位的工作没有任何联系,因此您不能向原厂主张权利。


  其次,这家民营厂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来看,您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完成工作时受的伤,应当属于工伤。但比较复杂的是,您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而又未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新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在这种双重的劳动关系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如何落实,目前还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企业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义务。而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您未与民营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你在这家民营厂打工期间和这家民营厂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且您是在民营厂的工作时间和工场场所内,因工作的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所以民营厂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兼职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清楚。


  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固然令人同情,但也不能以此为借口四处索赔,漫天要价,还是要找到真正的责任人,法律才会予以支持。


  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发生纠纷时也有助于节约司法审判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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