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法律咨询】
我姓徐,一直在家务农,公婆已有七旬,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里负担很重,日子过得很艰难。后来多亏朋友帮忙,让丈夫老杜在城里找了份工作,我们的生活才稍微轻松些。他在一家外贸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
某月6日晚上,距外贸公司不远的一家电影院突然着火,老杜听说电影院里是一所小学包场,里面还有很多学生没出来就急了,二话没说就冲进去救人。他一次就领出来十几个孩子,当他第二次冲进去后,就再也没有出来。
老杜的死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成了人人学习的榜样,老杜的公司给了我们2000元钱算是慰问,有关机构还为我家组织了一次捐款。老杜生前毕竟是我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以后的生活只靠这点慰问金是不够的。有人告诉我,老杜的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工伤,我们可以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我向老杜的公司要求却遭到了拒绝。该外贸公司认为老杜是在电影院里救人时死亡,而并非为了保护公司财产,因此,不属于因工致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请问:老杜的死能否认定为因工死亡,家属可否享受相关待遇?
【律师解答】
徐女士,您向外贸公司要求给予您丈夫因工死亡的待遇是正确的,外贸公司也应当满足您的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5)患职业病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所受的人身伤害必须和工作有关。您丈夫的工作是仓库保管员,时间具有连续性,所以,您丈夫的死亡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是,导致您丈夫死亡的原因是出现电影院失火这种情急情况,他为了抢救火中学生的生命而冲进火海,并在抢险中牺牲。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确实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而且与本职工作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在工作场所内或因工作原因死亡。
不过,《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几种虽然与工作没有关系,但为了一些特殊的原因也应视同工伤的情形:(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了表彰职工的敬业精神和为所在单位作出的贡献,视同工伤;(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因军人的特殊工作性质,为表彰功劳而抚恤伤害,也应视为工伤;(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应当得到社会的肯定和鼓励,所以也视同工伤。您丈夫参与救火以及在火中救人的行为属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为全社会肯定和学习,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应该视同工伤。
对于上述视同工伤的情形,除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不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其他情形与认定为工伤的一样,享受全部工伤待遇。所以,老杜因工死亡,您作为配偶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补助金。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不清楚因抢险救灾而受到伤害的职工可以视为工伤的法律规定。
关注英雄身后的生活,照顾“烈士”的家属,是我们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以英雄为荣,依法给予他们工伤待遇!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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