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法律咨询】
我姓杨,是一家机床厂的工人。2007年3月初的一天,正赶上我的徒弟小马加班,这小伙子因为爱耍小聪明,让人不放心,所以我决定留下来帮他一把。在食堂吃过晚饭,我们回到车间继续干活,小马为了早点干完活,也让我早点回家,他在用天车搬运原料时加大了载重量,我在下面并不知道他临时加大了载重量。几次下来绳子就吃不住力断了,一根钢管落下来,我躲闪不及被砸倒。小马急忙把我送到医院,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我才出院,其间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后来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为了以后的生活,我向单位提出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拒绝了。他们认为,我并不是因为要完成单位布置给我的任务而受的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样一来,把小马弄的也特别不好意思。我怎么说也为厂子工作了一辈子,最后为厂子义务干活却残废了,还没人管。我就不信这个理,想到法院讨个说法。
请问:像我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杨师傅,您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这并不是说,这个责任就没有人负责,小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为他是您的徒弟就放弃了对他的追偿。
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知,认定为工伤最重要的一点是劳动者所受到的伤害应该与工作有关。从您受伤的事情来看,首先,您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受的伤,小马下班后需加班,而您是处于休息的时间。但您却是义务帮助加班时小马导致自己受伤;其次,您所做的工作虽然也是厂里的工作,但并不属于您的职责范围之内,而是小马的本职工作。从这两方面考虑,您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受到的一些伤害虽然与工作无关,但为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应当得到社会的肯定和鼓励,可以视同工伤。但从您受伤的性质来看,也不属于以上的情形,所以您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在您帮助小马加班工作过程中,由于小马的违章操作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小马在您受伤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您不应当碍于情面而放弃了向真正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应当认定为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况不了解。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到侵害,并不是说有了《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就等于拿到了“免死金牌”,这些法律、法规虽然皆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仅仅是合法、合理的利益!
长久以来,“人情”观念深植于整个社会中,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障碍,同时又造成大量纠纷案件举证困难。因此,在生活中希望人们遇事时多讲些法律,少一讲些“人情”,从而让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加快发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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