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法律咨询】
我的丈夫老余是县一中的教师,暑假时学校组织老师们去北戴河休息疗养。没想到丈夫离开家时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回来的却是一具僵硬的尸体。
听他的同事介绍,老余那几天玩得很开心,也没有看出他身体有什么不适。出事的那个晚上,学校组织大家泡温泉,当时别的老师看见老余靠在池壁上,还以为他在闭目养神,可是过了半个多小时他动也没动,大家才觉得不对劲,过去一看,发现他已经停止了呼吸。经当地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老余死于突发性脑溢血。
丈夫老余的去世让我痛不欲生。但是家里有年过八旬的公婆和刚上初中的儿子,让我不得不强打起精神支撑这个家。有人告诉我,老余的死属于工伤,我可以获得抚恤金。
请问:老余的死算不算是工伤致死?
【律师解答】
疗养期间意外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致死,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我们认为,您丈夫的死亡可以视为工伤的一种特殊情形,您有权要求获得抚恤金。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还在第15条中规定了可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概括来说,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受的伤,即使是外出,也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会被认为工伤。从这些条文的字面意思看,不能把您丈夫的这种情形认定为工伤,而且也不属于能够视同工伤的情形。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也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您丈夫的死属于意外事故,也不属于以上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以上的分析,这似乎是法律的一个真空地带,但这并不代表法律放弃了对您合法、正当权益的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您丈夫是在疗养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与该法条规定的情形相似,问题的关键在于疗养期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首先,由于疗养活动是学校组织的,可视为一项公务行为;其次,疗养的目的是缓解劳动者的疲劳,以便更好地投入到以后的教育工作中去,所以可视为工作时间的延伸。从以上的几个方面考虑,应该把疗养期间受到意外伤害作为工伤的一种特殊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根据您家庭的实际情况,您的孩子未满18周岁按30%计算,您的婆婆超过55周岁同样按30%计算,而您作为死者的配偶按40%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月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均为您的合理要求,您可以据此向您丈夫生前所在的学校要求补助。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于劳动者在疗养期间受意外伤害应如何处理不了解。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是单位组织员工集体外出度假、旅游等活动的,虽然这些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一般应看作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如果员工在这期间遭受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助。死者亲属也不要因为这是意外事件而不了了之,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是任何一个问题都能直接从法律中找到解决方案。通过运用法律的思维透过现象看本质,是每个法律人应具备的基本专业能力。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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