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法律咨询】
我姓孙,今年23岁,三年前为了梦想来到这个城市。这期间我换了很多工作,后来在某印刷厂当了一名印刷工。2006年4月,由于工作任务很重,车间要所有职工集体加班一周。一连几天下来,整个人疲惫不堪,一天夜里我实在太累,在操作过程中不小心把双手轧进了机器滚筒里,当时只感觉到一阵撕心裂肺的疼痛,然后昏了过去。醒来时,我已经躺在了医院里,经过很长时间的治疗,我的左手没有了,右手上也只剩一个大拇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我成了三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印刷厂为我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并一次性地给我五万元作为补偿。
后来医生告诉我,我的左手可以安装电动假肢,但必须五年更换一次,目前每更换一次需要三万元左右,另外我的右手可以转到外地大医院进行移植手术,费用要两万元。为了不做一个废人,我再次找到印刷厂,厂长却不愿再承担费用,认为我这是狮子大张口,连一些工友看我的眼神也不友好,仿佛是我犯了多大错似的。难道我一支胳膊、四根手指就只值五万元吗?以后我的生活又怎么办呢?
请问:像我这种外地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单位还应不应该向我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答】
孙先生,对于您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您的要求并没有错,您应该得到一部分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这一点毋庸置疑。下面我们重点说明您应该享有哪些工伤待遇:
首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您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您所提出的右手进行移植手术的费用以及您住院伙食补助费全由单位报销。关于住院伙食费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应为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如果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事机构同意到外地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照职工出差标准报销。在治疗期内需要暂停工作,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的,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在这段时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孙先生,您可通过办理相关的手续,转院进行移植手术,手术费、护理费以及这段时间的工资福利全由您所在的印刷厂负责。
其次,您提出安装假肢的要求是合理的,相关费用也应由某印刷厂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70岁作为男性的预期寿命,应该由印刷厂一次性支付给您大约10次的假肢更换费用。
最后,您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的伤残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您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三级伤残,按照规定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您20个月的工资。另外您还可以每月领取伤残津贴,三级伤残津贴的标准是您工资的80%,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您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您可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以上所分析的就是您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某印刷厂所承担的医疗费和一次性给予您的五万元补偿远远不及法定的您应得的金额。看来,法律并不因为您是外地务工人员而对您另眼相看,当然您更不能因为自己是外地务工人员而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工伤待遇的赔偿数额不清楚。
享受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必须注意,补偿金额是由伤者的伤残等级决定的,所以劳动者主张权利时应该在自己伤残对应的待遇范围内依法行事。过高的要求固然不会被支持,但过低的要求也是对自身部分权利的放弃。这两种极端的做法,我们都是明确反对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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