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法律咨询】
我姓赵,是红星采石厂的副厂长。2007年年初,我厂在进行一次爆破采石时,共打炮眼15个,但装药引爆时只响了14个,剩一个炮眼未爆。这次安装任务是由工人老邹完成的,领导把他找来商量对策,大家一致认为应该先排除瞎炮后才能进行采石。但老邹不服,坚持说他自己上去就能够轻松解决。我们都觉得这样不妥当,不同意他的提议,但他却说我们轻视他,一瞪眼就冲了出去,我们没能来得及拦住他。就在这时,哑炮突然响了,老邹被炸当场死亡。
事后,我们才知道,这次事故是老邹一手“导演”的,他故意让炮眼出问题,然后自己解决,好出个风头,但还是没有掌握好剂量,结果害了自己。为此,老邹的家属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我们觉得老邹的死是他自己蓄意违章造成的,而且还对他的冒险行为进行了劝阻,因此,不能按照工伤对待。因为我们不为老邹的事情申报工伤鉴定,他的家属经常来厂里大吵大闹。
请问:老邹在工作中自己故意违章造成的意外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致死?
【律师解答】
赵厂长,您所提出的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我们根据相关法律分析后认为,老邹的意外死亡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算作为工伤。老邹的死亡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表面来看也是因为工作而死,但是他主观方面是有过错的,他自己蓄意制造危险状态,属于违法使用处置、使用爆炸性物质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又是在明知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不顾领导劝阻和劳动安全规则而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参照这几种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况,老邹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第(一)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所以,老邹主观上故意违反安全规则,蓄意制造危险状态,并且在危险状态下不顾领导的劝阻,不遵守安全规则,最终导致自己伤亡,其情形不能算作是工伤。
综上所述,老邹故意违章的行为,不仅给自身造成了伤害,也给企业带来了损失和不良影响,不能认定为工伤致死。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故意违章造成的伤亡不属于工伤不清楚。
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工作时遵守规章制度,不仅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也是为了您自己和家人的幸福。
法律只保护正当合法的利益。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受到的伤害,一定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是因自己过错造成的伤害,则不能胡乱要他人负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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