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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负工伤应由谁来支付医疗费?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1: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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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法律咨询


  我姓刘,是一个农民。为了改变家庭的贫穷状况,我独自一人来到某城市打工,由于没什么文化,就只能干一些力气活。2005年5月,我在一家液化气厂找到一份工作,给周围几个小区的居民送液化气罐。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在厂里往车上搬液化气罐,突然一个液化气罐从车上滚到了地上,当即发生爆炸,我身受重伤。几个工友把我送到附近的医院,经过医生们的紧急抢救才脱离了生命危险,医药费也是他们几个人给凑的。厂子既没有来人,也没有出钱,还放出话来说我只是个临时工,和他们厂子没有关系,他们是绝对不会负责的。经鉴定:我左眼缺失,右眼视力光感定位不准,定为一级伤残。


  以后的日子我该怎么办,我年迈的父母、正在上学的孩子都由谁来养活啊?再说我还欠了这么多医药费,也不知道应当如何偿还。我是为工作受的伤,有人建议我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厂子不承认与我有劳动关系,致使有关部门无法认定我的工伤,也就意味着我得不到赔偿。


  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应由谁来支付治疗费用?


  【律师解答】


  刘先生,听了您的遭遇我感到很难过,请您放心农民工合法权益不仅受到法律的特殊保障,还是近几年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因此,对于您所受到的伤害,一定会得到合理的赔偿。


  首先,谈一下您与液化气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一种用工形式,是用人单位在固定职工编制之外临时聘用的部分从业人员。1995年《劳动法》颁布后,企业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多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临时工”一词实际也就失去了意义。但不管是哪种用工形式,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况且在《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已经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里,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虽然《劳动法》规定了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但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都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并规定因此而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所以,液化气厂以您是临时工为由,拒绝承认与您有劳动关系是不对的。在一年多的工作中,您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付出劳动并取得工资,与液化气厂之间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您具各享受工伤待遇的资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您是上班期间在厂内搬运液化气罐时受到伤害,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从另一方面来说,液化气厂没有提供相应的安全设施,对您造成的伤害也应该负相应的责任。《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我们知道,液化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该液化气厂却没有提供一定的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理应承担责任。


  最后,谈谈您应当得到的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于您的伤残被鉴定为一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您24个月的本人工资,另外还有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为您工资的90%。


  所以,你享受工伤待遇是不会因您“临时工”的身份打一点折扣的,您可以向液化气厂讲明一些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如果他们一再拒绝赔偿,那您为了自己的权利只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感到不服,您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临时工是否享受工伤待遇不了解。


  “临时工”应该是一个被忘记的历史名词,如果现在非得用这个称呼,那只能是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他们合法权益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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