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职工在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获得赔偿后是否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1: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工伤法律咨询


  我姓许,和丈夫小郑结婚刚满一年。小郑是某文具厂的业务员,因为工作的缘故经常出差。2007年5月,他乘长途汽车到开封市联系业务时,发生了车祸。那是在他回来的路上,由于下雨路滑,车上超载问题严重,小郑乘坐的汽车从环山路上翻了下去,车上乘客大部分当场死亡,小郑经抢救无效也离开人世。此次恶性交通事故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责任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我作为受害人的家属也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令我们一家非常寒心的是,小郑出事以后,他们领导就一直没有露面。小郑的父亲长年身体不好,又没有工作,一直靠小郑赡养,我们觉得小郑死在出差的途中,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小郑他们厂认为,小郑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而且在执行完公务,返回途中发生,不属于因工死亡,应当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责任人已经作出赔偿,就更不该再向厂里提出赔偿要求了。他们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给死者家属以适当的抚恤,但不能给予小郑工伤保险待遇


  请问:我丈夫小郑在出差途中发生意外已经获得赔偿后,是否还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律师解答】


  许小姐,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您丈夫小郑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第一,此次纠纷的一个焦点是工作时间的确定。因工外出的工作时间,是指从为完成工作任务起程开始,到完成工作任务后返回单位或者家中为止,而不是以该工作任务实际执行时开始,到该工作任务执行完毕为止。在这段时间内,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都应是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所以,小郑在因工外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意外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因工死亡。


  第二,此次纠纷的另一个焦点是小郑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后,是否还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职工因工致伤或致死时享受工伤待遇。该规定并无其他限制条件,小郑既然已经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即可享受工伤待遇。此外,您丈夫遭遇的事故既属于交通事故,又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事故,除了按交通事故的规定应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外,伤亡职工所在企业还应按工伤事故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肇事者的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交通事故赔偿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工伤保险赔偿是职工依照国家法律享有的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民事赔偿请求权与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并不冲突。按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属于侵权人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按工亡事故处理,性质属于对劳动者或其家属以后生活的补偿。因此,您接受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后,再要求您丈夫的单位给予抚恤金,并不违反同一损失不受两次赔偿的民事赔偿原则限制。


  因此,您和您的家人有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交通肇事者的赔偿责任与工伤待遇并不矛盾不够了解。


  构建和谐社会,公共安全不容忽视,如今长途客运超载等现象相当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旦出现重大交通事故,会破坏多少美满的家庭啊!因此,提醒广大乘客遇到此类事情不要着急上车,还是应当为安全着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