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法律咨询】
我姓黄,是温度计厂生产车间的工人。我的工作在生产第一线,天天要直接接触水银,并没有什么太好的防护措施,上班就是带着普通的手套和口罩,我们都知道这样会严重危害到身体健康。说实话,要不是自己没有什么文化,又需要靠我来养活全家,我是不会做这份工作的。
前不久,我常常感到浑身酸痛,尤其是腰疼的厉害,同事提醒我可能是汞中毒,我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立即到医院进行检查,结论正如同事所说,是中度汞中毒。听工友说以前厂里有几个同事也出现过这样的病症,但厂里没有太重视,也没有因此而改善劳动条件。
随后的治疗中,我花去两万多元医疗费。工厂为我支付了一万元以后,看到我无法继续工作便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再为我支付治疗费用。我平时没有什么积蓄,现在家里为我又欠下不少钱。后来有人告诉我,这种情况属于职业病,应该找单位解决。但我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无所知,不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请问:我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职业病,我应该如何向工厂主张权利呢?
【律师解答】
黄先生,根据您所陈述的实际情形来看,您的情况的确应该属于职业病的范畴,理应得到温度计厂的合理赔偿。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工业毒素、生物因素、不良气象条件、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恶劣的卫生条件等,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官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规定,法定的职业病共有10大类,115种。从您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导致您汞中毒的根本原因是劳动强度大和作业场所环境恶劣。同时,您并不是唯一发病的人,其他工友也曾经出现过类似症状,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您患的是职业病。另外,“混身酸痛、腰部剧烈疼痛”就是汞中毒这种职业病的特定临床表现。由此种种情况表明,您患的就是汞中毒,属典型的职业病。因此,您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根据《劳动法》第5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您的单位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您因汞中毒而患上职业病,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同时,该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仅可以报销全部医疗费用,还应由单位支付伙食补助费以及护理费。在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您身上还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的情况,您还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即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的伤残津贴。如果您的生活自理有困难的,您也有权要求每月领取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本地区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此外,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因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温度计厂在您患了职业病后,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该条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因此也不能成为不给予您工伤待遇的理由。
综上所述,您应该先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然后可以和单位协商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和单位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法律中关于职业病的相关规定不了解。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应该对那些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总不能因为害怕扣工资、被开除就拿生命冒险吧?
汞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非常大,而我国又是一个汞生产大国,应该通过立法和提高标准等措施对汞的使用或排放予以严格限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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