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并确定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2003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工伤保险条例》为核心的上述规定为保护劳动者因工受伤及患职业病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由此,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也日臻完善。<?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
(二)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为
1.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可见,工伤事故发生在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之中,《工伤保险条例》将其统称为“用人单位”。其中,“各类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合伙组织等。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业的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
工伤事故指的是职工即劳动者的人身伤亡事故,而不是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
3.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
判断工伤事故,关键看三个因素,这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就是工伤事故。另外,工伤事故还包括患职业病其他一些特殊情况,详见下文。
4.工伤事故是在企业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工伤事故一经发生,就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上的后果,构成一种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亲属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企业有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损失的义务。按照《条例》规定,工伤事故的救济办法是按照保险的形式进行,这其实是转嫁工伤风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嫁给工伤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交纳保险费,职工遭受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由保险机构向工伤职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这种工伤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工伤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并不因工伤职工自身是否有过错而有所改变,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二、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不管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对受工伤的职工或职工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职工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才有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可以通过一下途径来判断:
1.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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