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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认定案件的司法审查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1: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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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涉及民生问题的劳动保障行政争议数量逐年上升,劳动工伤认定作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近年来的行政争议重点,案件总数在行政诉讼中名列前茅。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工伤认定方面的基础相对薄弱,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规范的原则性规定和现实生活情况的复杂性,致使劳动保障部门与审判机关在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认识上具有一定差距。现就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以下几类劳动工伤认定案件中认识不一致的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求共识。


    一、劳动工伤认定案件的界定


    劳动工伤行政争议,是指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工伤的认定过程中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生的行政争议。随着国家对社会民生问题的关注,公民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劳动社保类案件大幅上升,其中涉及劳动工伤认定大幅增加。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统计,2006年共受理由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被告的劳动工伤认定案件24件,占全部受理案件数的35.29%。那么,如何正确界定劳动工伤认定案件?笔者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分析。


    (一)劳动关系的确认是认定劳动工伤的前提


    劳动工伤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是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以合同制为主要形式的劳动关系是规范的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不论劳动合同是否存在瑕疵,也不论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否完全出于自愿,只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客观存在,劳动关系即告成立。


    近几年来,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我国劳动力市场也出现了劳动力过剩的现象,劳动力供求矛盾相当突出。用人单位看到了劳动力市场这种过剩现象,改变了合同用工的形式,而与劳动者建立松散型的劳务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这样做,既解决了企业部分工种的劳动力不足的矛盾,又减少劳动福利、劳动待遇以及养老保险等社会统筹待遇等不少开支,还能避免劳动争议的困扰,这种扭曲的用工形式明显增加了我们认识事实劳动关系的难度。从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上来看,它是指劳动者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成为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一种社会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合同劳动关系的本质内涵是相同的,即劳动者是企业或个体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所不同的是外部形式,合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而事实劳动关系却缺少这种法定的形式要件,仅以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事实来认定。所以,在实践中极易和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相混淆。下面分析一下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都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向用人单位提供或完成一定的劳动,都是在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动任务后取得相应的报酬。其区别主要表现为如下几方面。1.主体关系构成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符合主体资格但未按国家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与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获取劳动报酬而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形态构成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相对稳定、相对持续的、生产诸要素相结合的一种关系;而劳务关系所反映的一般都是一次性商品交换关系。3.交换方式和报酬质量不同。事实劳动关系以工资名义定期给付为分配方式,除工资以外,还享有奖金等其他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以劳务费名义即时支付为分配方式,除劳务费以外没有其他辅助待遇。4.法律属性不同。在事实劳动关系上形成的人身损害,所反映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属性,由《劳动法》调整;而在劳务关系上形成的人身损害,则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由《民法通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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