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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社会保险的适应范围与实施原则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0: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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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社会保险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国务院颁布和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后,各地均先后制定了实施办法,在工伤实施的法律效应、认定的标准以及申请和鉴定的程序方面与国务院的基本一致,但在实施范围及工伤的待遇方面,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存在一定的差异。


1、工伤社会保险的对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0046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农民工同样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


2、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港澳台资、私有、民营、联营、乡镇企业等,均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象。“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适用范围内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在现实生活中,工伤认定后,还须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人主体?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案例分析:某集体砖厂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如发生伤亡,砖厂概不负责......”。不幸的是,该职工在工作时被砸伤,花去医药费3000元。砖厂以合同中已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费用。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分析:(1) 不对。(2) 根据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案例:杨某原系某厂职工,经厂方安排借调到某公司工作,并由某公司向杨某支付劳务费。992月,公司派杨某出差,途中杨某遇车祸身亡。其后,杨母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厂支付丧葬补助金6030元、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6657元。但某厂认为,杨某与公司形成聘用关系,杨某因公死亡,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请问某厂的看法是否正确?


    分析:不正确。杨某与某厂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其工伤责任应该由某厂来承担,但因为杨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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