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无证驾驶发生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0: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目前,职工中拥有摩托车、私家汽车的人越来越多。而在乡镇企业中,一些职工没有办理驾驶证,就驾车上路;有的职工有驾驶证,但驾驶的车辆没上牌照等现象很普遍。上述情况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算不算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非常关注,法律界争论不休,并且出现了不同地域把握尺度不同的情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为此正通过相关途径征询意见。


工伤认定困扰当事人


  【案例一】 磁县农民工赵付刚,于2007年10月15日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峰峰矿区公安交警大队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为:“2007年10月15日8时30分,赵付刚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邢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董家庄村路段时,与一辆机动车相撞,造成赵付刚当场死亡,肇事车逃逸。”在责任认定一栏中注明:赵付刚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中关于“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肇事车负事故主要责任,赵付刚负次要责任。
   赵付刚的妻子张喜荣多次找用人单位河北华润(华丰)煤化电力有限公司(在武安市),要求协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一直没得到满意答复,便在申诉时效内申诉到当地劳动仲裁委。
   接受武安市劳动仲裁委的委托,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3月10日对这起伤害事故认定为工伤(亡),并将工伤认定结果送达当事人。日前,用人单位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二】 4月6日傍晚,沧州农民工宋彬驾驶前一天刚买的摩托车去上夜班。路上,他在加油门时,摩托车向前飞驶,猛烈撞击到路旁的大树上,宋彬当即昏迷,被用人单位急送至沧州市中心医院,目前仍处于半昏迷状态。据其亲属介绍,宋彬没有取得驾驶证,车也没来得及上牌照。事发后,没有报警。他们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是否为工伤律师各有依据


  【律师观点一】 职工“有证无照”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擅长劳动争议诉讼的河北领峰律师事务所张士谦律师认为:有驾驶证的职工,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他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12月28日给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其中明确: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律师认为,案例一中,赵付刚有驾驶证,具备了驾驶机动车的技能,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上路,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落实到工伤认定工作中,它依然是一种违章行为,其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明确是否应该受到治安处罚,并且,当地公安部门也没有作出过《治安处罚决定书》。他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提出行政复议,劳动部门也只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的上述复函意见去认定工伤,而不能越权替治安管理的负责部门——派出所,对劳动者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去作认定。
   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谷艳农律师也认为,案例一中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他说,《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摆在立法宗旨的第一位。由此可见,我国在劳动立法方面,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赋予了他们不对等的权利义务,法律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对劳动保护重要组成部分的工伤保护,首要法律原则和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使其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伤害的发生不是职工故意造成的,即使职工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失,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案例一中,赵付刚驾驶摩托车与机动车相撞恰恰是这种情况: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他是自杀;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有用摩托车撞机动车的主观故意,因此,邯郸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律师观点二】 无证驾驶危害公共安全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河北炳业律师事务所的杨保利律师认为,无证驾驶不应认定为工伤。虽然案例二中宋彬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但法律的适用不能孤立,应是横向联系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做了相应界定,其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有“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在2004年1月1日实施之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在生效,其中对无证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规定应该受到处罚。2005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被废止,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无证驾驶是否应受行政处分的情况没有明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此,无证驾驶从法理上讲是一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从情理上讲,没有驾驶证可以说明当事人不具备驾驶技术或驾驶资格,这类人员驾驶机动车上路,势必会对其他行人和车辆造成安全隐患,如果对这种情况认定工伤,对社会交通的公共安全是不公平的。
  【律师观点三】 无证驾驶是否为工伤应分时段
   张士谦律师认为,在2005年3月1日之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在有效期间,宋彬的情况就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同时无证驾驶,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中,是应该受到处罚的一种行为。同时,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给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个答复中也明确: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2005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把无证驾驶应受处罚的规定取消后,就没有证据链来证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期待《工伤保险条例》更加完善


  【百姓观点】 无证驾驶者众多,不认定工伤打击面太大
   记者就此在省会随机采访了几名来自内邱县的农民工。其中的王庆生告诉记者,在他们那里的矿山企业中,绝大多数职工都是矿山企业附近二三十里以内的农民工,一般都是骑着摩托车上下班。这些摩托车中,绝大多数没有上牌照,有驾驶证的也很少。如果这类情况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不认定为工伤,打击面太大了。
  【法学界】 持国外驾照开车属“无证驾驶”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毕业生王建勋向记者介绍了一种特殊的无证驾驶情况:持有外国驾照而没有我国驾照开车行驶,属于无证驾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省有不少人是到国外留学回国的,或是外籍人士到我国大陆就业的,他们持有国外驾照,在我国没有重新考取驾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要这些人驾车上路,与行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就会认定其为“无证驾驶”,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他们驾车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伤害,是否可认定为工伤,也是当前的一个争议焦点。
  【专业人士】 期待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完善
   4月16日,记者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的刘先生。他认为,世界上其他国家,把职工脱离工作岗位之外受到的一切伤害,都不列入工伤认定的范畴。我国之所以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列入认定工伤的范畴,是对工伤保险范围的拓展,体现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这一点也成了我国工伤保险认定中的一大特色。他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只要有证据证明职工存在违法行为,就应谨慎认定工伤。
   刘先生说,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开始就包括上述情况在内的《工伤保险条例》部分条款征询意见。他希望修改后的条款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在法律界一直争议不休的分歧。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