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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事故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0: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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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


  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和前提。凡是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其有劳动关系。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事实上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的,也应当视为有劳动关系,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应当区分提供劳务的承揽加工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劳动合同是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企业或者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或者是劳动力价格;加工承揽合同是以加工行为和加工的成果为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加工费。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


  (1)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承揽合同虽然涉及劳务,但劳务仅是获得成果的手段,其目的在于获得劳动成果。


  (2)劳动合同中无论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无成果则无报酬。


  (3)劳动合同中,提供劳务,需服从安排,工作具有从属性,事故及事故赔偿责任通常先由单位承担,而承揽合同中,工作具有独立性,并且责任自负。


  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人遭受损害,定作人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2、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


  工伤事故的主要侵害对象,是职工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事故致职工伤害,致伤或者致残,侵害的是健康权;致死,则侵害的是生命权。职工患职业病,也是一种人身损害事实,侵害的客体是健康权。


  在确定工伤事故责任的时候,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的意义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责任,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将职工的人身伤害认定为工伤,即具备工伤事故损害事实的要件。


 3、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一般来说,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确认履行工作职责的界限,就是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衡量确定。


  工作时间,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的认定适当放宽。第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第二,因工外出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第三,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职责的环境范围之内。执行工作任务的场所,就是工作场所。因工外出的领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认为是工作场所。在这些地方发生的职工人身伤害事故,也认为是工伤事故。


    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对此,应当作较为宽泛的理解,例如,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以及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都认为是工作原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因犯罪活着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


  (2)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因醉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种人身伤害是行为人自己的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4、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


  事故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包括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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