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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违纪解聘应享受相关待遇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0: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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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24日,贵报刊登了一篇《工伤职工违纪解聘能否享受相关待遇》的文章,作者认为工伤职工违纪解聘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待遇。但笔者认为,这种结论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

    一,从立法的本意看,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就要及时获得救治和补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法定的权利。工伤职工因违纪被解聘,其应承担的只能是违纪的法律后果,与其工伤职工的身份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二,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工伤职工合同终止或解除。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 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只有经过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客观条件出现,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三,实践中非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大量存在。

    实践中,非“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二)企业被宣告破产,职工与企业的依存关系自然解除,但工伤职工面临的也同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一样有工伤医疗需求和就业需求。(三)企业改制情况下也可能造成5-10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

    综上,笔者认为,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而不能把“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在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切实保障工伤职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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