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交通赔偿后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0: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例:
2008年2月17日8时许,某建筑公司员工魏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张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碰撞,致使魏先生身体受伤。后魏先生到医院住院治疗。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双方协商,魏先生与张先生达成调解,张先生一次性赔偿魏先生全部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此后,魏先生又向建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魏先生认为,自己作为公司职员,在上班途中受伤,应属因公受伤,建筑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建筑公司则认为,魏先生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与公司职务行为无关,且魏先生的损失已经全部得到肇事方张先生的赔偿,魏先生不能就同一损失重复主张赔偿要求,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现建筑公司向万律师咨询:单位员工在上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在已经获得相应赔偿的基础上,单位是否还要承担重复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魏先生在上班必经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损害,依法可以属于因公受伤。魏先生可以向单位主张因工受伤的工伤理赔。但魏先生的受伤是因张先生的违章驾驶行为所致,张先生是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故魏先生也可以向张先生直接主张交通肇事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张先生)造成雇员(魏先生)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魏先生)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请求雇主(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雇主和侵权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这种连带赔偿责任在法理上只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向侵权第三人追偿的依据,或者受害人同时向侵权第三人和雇主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而并非受害人就同一事实、依据不同法律关系数次重复行使请求权的依据。
本案中,魏某只是一次身体受损,他在已经从肇事方张先生处全额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就不能再以工伤赔偿为由向建筑公司重复主张理赔。若魏先生某的实际损失超过张先生的赔偿额,则差额部分魏先生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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