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非常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前一段时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会议,要求各部门制定措施,坚决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熊德明”现象近年来有了明显改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得到初步遏制。目前,根据我们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农民工援助案件看,拖欠工资问题虽然仍是重点,但农民工因工受伤而引起的纠纷比例也很大,并有上升趋势。由于用人单位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伤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从而引发各种矛盾,影响了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稳定。
近期,我们中心连续受理几起农民工工伤索赔案件,其中一件是我县扬滩乡桐花村年仅28岁的农民李爱民于2004年12月在江苏镇江打工,工作时被玻璃板砸成重伤的案件。事发后工地负责人将李爱民送进医院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未痊愈就将李爱民送回了家乡,随后工地负责人便不管不问。后李爱民伤情复发,无钱治疗,生命垂危。本案虽经中心律师和杨滩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前往镇江索赔,讨回了急需的手术费一万元。但后期的治疗费合生活费用,因劳动关系不明等原因索赔难度较大。另一件就是我县四合乡太平村的农民何宗贵于2004年9月11日在浙江省安吉县打工时,在施工中从三楼坠地,造成一级伤残的工伤案件。何宗贵人到中年,上有年迈双亲下还有—个残疾的儿子,受伤后失去了生活来源,生活极度贫困,家庭矛盾因此产生。但由于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劳动关系层层介绍,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复杂,要获得工伤赔偿也非常困难。还有一件案件是我县桃州镇的未婚青年曹阳,今年三月在江苏省宜兴市打工,给用人单位开车在扬州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下肢截肢的案件。受理前,当事人不知道是工伤,在老板赔付部分医疗费后.就与老板签定协议私了回家了。后来曹阳发现自己是因工受伤可以向老板追赔,才到中心来申请法律援助的。但由于本案有了私了协议,作为工伤案件来让当事人获得应有赔偿明显困难较大。类似这样的工伤案件从证据材料和事实理由上看往往都对农民工一方相当不利,使我们感到在这方面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相当被动和吃力,再加之路途遥远,解决起来成本普遍较大.且非常困难。在这些为农民工提供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实践中,笔者发现形成工伤追偿难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纠纷后解决的基础和主要依据。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等因素,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不便或者说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劳动合同,造成工伤时,往往被用人单位利用而恶意拒赔。
二是出现工伤后,不是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而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私了,这样就会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损并为今后纠纷的正常解决设置了障碍。
三是因为不懂法而放弃索赔权利。如有的帮人开车的农民工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考虑到自已有可能会承担事故的责任而放弃向用人单位工伤索赔的权利。
四是大多数农民工往往是通过熟人联络层层介绍在外地帮人打工的,至于给谁打工并不关心,导致最后工伤时,还不知道用人单位是谁,在哪里,造或索赔无门。
五是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工时不给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农民工工伤后得不到赔偿保障。
六是农民工工伤后不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往住造成超过工伤保护时效.导致工伤纠纷变成一般民事纠纷,农民工得不到应有的全额赔偿。
七是有的用人单位无固定场所,具有流动性.因害怕承担巨额工伤费而卷席遛之大古,导致农民工找不到索赔对象。
总之,由于农民工不懂法,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上诸多原因,有些职能部门的监管和服务未能跟上,农民工工伤后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损害而得不到应有保障。
从我县来看,大部分农民是带着美好的希望,才从农村远走他乡,走进城市,走进工厂,走进企业,走进用人单位的。本来是想通过打工脱贫解困的农民,却由于遭遇工伤,希望变成泡影,不仅生活没有改善,反而因伤致贫,雪上加霜,生活倒退到极度贫困的边缘。工伤是农民工的不幸,更是家庭的不幸,有的伤者因索赔无望加之伤后生活不能自理,对未来生活失去信心而蒙生自杀的念头。有的伤者因需要亲人护理,上学的孩子不得不因此辗学。有的伤者是家庭的顶粱柱,因为伤后失去劳动能力,家庭没有了生活来源,引发了家庭不和。矛盾突现导致夫妻离婚等现象发生。农民工工伤后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必然会影响到家庭的和睦和稳定。家庭是社会细胞,家庭的不稳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许多的农民工工伤后就成了社会的低保对象,生活需要政府的救济,本来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却加重了政府的负担,还有的农民工伤后因上述种种原因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而不断上访,更有甚者采用极端手段(如谋杀雇主)来渲泄自己心中的不平。农民工工伤之后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带来的严重后果与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为了防止侵害农民工工伤赔偿合法权益原因的出现,有效避免因工伤不能获得应有的赔偿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和不良后果的发生,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笔者有以下建议:
1、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采取向农民工散发宣传手册,定期培训等各种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劳务输出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大劳动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督促指导用工双方主动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应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对有些高危行业和工种必须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农民工提供工伤赔偿保障。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机关和特种行业许可机关在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年度检查时,应把用工劳动合同的签定和工伤保险费的交纳作为注册验审的条件之一。
5、在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先行支付医疗费。并赋予有关部门在用人单位未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有先予执行的权利。把这种解决方法写进法律,依法固定下来。
6、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农民工工伤援助申请时,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并把农民工工伤追偿作为援助的工作重点,降低门槛,扩大覆盖面。
总之,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为我国城市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在他们受到人身伤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子关爱,加大对外出务工农民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协调下建立农民工工伤的监督、检查、认定、鉴定,仲裁、诉讼,执行等援助服务体系和联动机制,快速高效地解决农民工伤赔偿问题,让农民工流血之后不流泪,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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