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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被截肢的责任谁承担?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9: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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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苏军祥在工地受伤后和包工头签下协议,协议约定:包工头在支付医疗费再给付1500元后,事后出现一切后果(由苏军祥)自负。不料苏军祥在回家后因伤情发展右腿被截肢,那么谁该来为他失去的那条腿埋单呢?
  案情
  苏军祥是辽宁省朝阳县的一名农民,2005年11月,他怀着对生活的憧憬到沈阳打工,被介绍受雇于包工头邹思威,在一个工地挖自来水管道。
  12月的沈阳已经是严冬季节,苏军祥在沈阳市皇姑区惠宝小区挖掘管道时,突遭塌方,苏军祥的一条腿被一特大土块压住,工友们用了30多分钟才将土块刨开,把他送进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坐骨上下支骨折”,医嘱为硬板静养。苏军祥遂在医院休养观察治疗。
  眼看春节就要到了,苏军祥还等着回家娶媳妇。事故后第十一天,苏军祥就要求回老家。邹思威开始不同意,怕发生意外,自己要承担更大责任,苏军祥胞兄苏军新向邹思威承诺如发生意外后果自负。邹思威还是不放心,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个名为“收据”的协议书,协议约定:邹思威除给苏军祥看病费用外,另付人民币1500元,事后出现一切后果(由苏军祥)自负。就这样,苏军祥收下邹思威给的1500元就回老家去了。
  苏军祥回老家后没几天,那条受伤的腿就开始肿胀,后来被医院诊断为“右髋骨外伤、右髋外动脉断裂、血栓形成右小腿缺血坏死”,医生建议立即做右腿截肢术否则会危及生命。当时苏军祥用电话通知邹思威此事,邹思威表示怀疑。别无选择,2006年1月1日,苏军祥的一条腿从膝盖上面被锯掉了,花掉医疗费20071元。
  无奈,苏军祥于2006年7月20日向沈阳市皇姑区法院起诉,要求皇姑区自来水公司、邹思威赔偿其各项损失40万元。
  邹思威对苏军祥被截肢后果与在工地受伤骨折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出质疑,认为苏军祥的骨折不可能直接导致截肢。另外,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约定一切后果应该由苏军祥自负。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苏军祥所诉的皇姑区自来水公司并不存在,而邹思威又拒绝说出工程发包方和经办人。找不到发包人,承包人又以签订私了协议在先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到底谁该来为苏军祥失去的那条腿埋单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医院诊断及苏军祥病情发展规律看,苏军祥右下身被土块压伤是导致苏军祥最终截肢的直接原因,被告邹思威否认其因果关系依据不足。苏军祥在受伤后未坚持在沈阳四院观察治疗执意回老家修养的做法,对“截肢”后果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损失亦应自行承担一部分。
  2007年5月18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决,邹思威赔偿苏军祥的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70%。
  说法
  郑炜(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
  为维护农民工的利益,我们在法律的框架内已经尽最大可能对苏军祥作了赔偿。但是,因为苏军祥自己在打工时和受伤后没有能够注意到一些问题,为自己的维权留下了后遗症,他是有责任的,所以难以达到全部赔偿。在痛失一条腿的同时,苏军祥还得为自己的过失承担30%的责任,这个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因此,农民工打工,不仅要知道承包人是谁,还必须明确知道发包单位是谁,了解自己到底在为什么单位打工。这样,在出了事故后,你才可以找到明确的赔偿义务主体。同时,农民工受工伤后不要盲目签订私了协议。本案中,苏军祥与包工头对赔偿金额达成了共识,苏军祥已经领取了赔偿金并承诺一切后果自负,从合同法角度看,这个“赔偿协议(收据)”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驳回苏军祥诉讼请求的依据。因此,农民工在受伤后千万不能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盲目签订私了协议。本案中,面对苏军祥严重的伤害后果,法院是从苏军祥对“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这个角度上分析,把苏军祥要求被告继续赔偿作为对原“赔偿协议”行使的撤销权来处理的。当然,在实践中一些违法的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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