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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是否有用工主体资格?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9: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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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


    黑龙江某地一村民为村委会看大门有十年之久,2007年12月20日,早上值班扫雪的时候突发脑溢血去世。问:此案适用什么法律,是否构成工伤,应该赔偿多少数额?



    律师分析:


    1、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有分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只能“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因此,村民委员会不具备对外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本律师认为,上述分析是错误的。


    3、工作期间突发重病死亡,毫无疑问是属于工伤。


    4、赔偿数额:三、赔偿项目以及标准:


    1、不属于一般人身侵权,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如用人单位未交工伤保险,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2、赔偿项目、标准如下:


    包括:抢救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条例规定的项目,如下:


    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周岁以下每年轻1岁增加1个月,但最高不得超过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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