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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9: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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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领取”并不等于“占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直系亲属间应如何分配,缺乏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它已成为工亡职工亲属之间矛盾的导火索。

“遗产说”之批判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种做法是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确定为工亡职工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平均分配。

    这种做法是存在问题的。《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虽然工亡补助金也是公民死亡时发生的,但与遗产有着本质区别。第一,工亡补助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发放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社会保险待遇,其在任何时候均不属于死亡公民个人的财产;其发放义务人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权利人则是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与工亡职工本人并无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继承法》详细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工亡补助金。第三,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工亡补助金。如公民立遗嘱将工亡补助金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将因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无效。第四,如果确定工亡补助金属于遗产,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工亡补助金,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样做显然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税法的有关规定相悖。


补助金属物质损害补偿


    工亡补助金非属于死者个人财产,而系基于其死亡,为保障其家庭及其供养的人能够继续生存和发展,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给付其亲属的补偿。

    基于职工的死亡,其直系亲属(近亲属)遭受3个方面的损害:一是受供养(扶养)权利的丧失。二是精神损害,即非财产损害。三是其他物质收入的丧失。在现阶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客观上兼具补偿上述3方面损害的性质。但作为一种社会保障项目,工伤保险应当对工亡职工遗属的生活保障设立专门的保障项目。因此,工亡补助金不应包括第一部分对受 (扶养)权利的丧失的补偿。


补助金应以配偶为主


    工亡补助金作为“受害人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丧失”或“其家庭预期收入的减少”,其请求权人应为受该收入减少不利的人,即对该收入享有获取权和支配权利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作为请求权人并不准确,仍难以确定划分的依据和准则。

    实际上,“其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损失对象是明确的。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和原理,夫妻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处理权,对共同的债务负共同清偿的义务。对死者收入享有获取和支配权利的家庭成员,就是其配偶。死者的父母和子女对该预期的将来的收入,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处分权,也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但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对于已成年子女的就业、婚姻、生活等,多数父母仍然提供一定的帮助和保障。从这一现实出发,笔者主张,对作为“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补偿的工亡补助金,子女仍应享受一定的请求权,即配偶享有主要请求权,子女享有部分请求权。

    在没有配偶或子女,或他们放弃请求权的情况下,工亡职工的父母始得享有请求权,即在该种情形,“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补偿由死者父母获得。

    同时,工亡补助金因包含部分“扶养利益”,因此本应由工亡职工“扶养”,因其工亡而未能享受“扶养”利益的人员,应享受请求权。因此,工亡职工配偶如果预期不能获得养老、医疗生活保障,其对工亡补助金应享有“扶养利益”请求权;工亡职工父母亦同;在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的前提下,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始能享受“扶养利益”。此外,因工亡补助金具有一定的精神补偿的性质,对因职工死亡,遭受精神损害的人员得享有该项请求权。由于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其基本功能在于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并不对损害进行充分的填补,因此确定享有精神损害补偿请求权的范围不宜过广;考虑到工伤保险规定对直系(供养)亲属的规定,该范围宜限制为父母、配偶和子女。

    基于上述分析,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应当确定一般分配比例。

    一是“家庭预期收入损失”是工亡补助金的根本属性,其补偿请求权人应占有决定性地位,据此确定配偶占工亡补助金总额的60%,子女占20%。

    二是“扶养利益”和精神损害补偿分别占10%。“扶养利益”由配偶独享或与工亡职工父母分享。其他“扶养利益”请求权人为工亡职工父母“扶养利益”请求权的替代者,即工亡职工父母享有该请求权时,其他人不能享有;父母不享有时,其他人始得分享。精神损害补偿由父母、配偶、子女分享。

    三是工亡职工有子女时,其配偶享有份额在65%-75%之间,其子女享有份额在20%-25%之间;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在5%-15%之间。适当予以均衡,可具体确定:工亡职工存在配偶、子女和父母时,配偶占65%,子女占25%,父母占10%;工亡职工没有子女时,分别提高配偶和父母享有份额,配偶占80%,父母占20%;工亡职工有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从父母所占的20%中适当分予,如其中的30%;工亡职工没有父母时,配偶占75%,子女占25%;工亡职工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时,从子女所站的25%中适当分予,如其中的30%;工亡职工没有配偶时,其子女占60%,父母40%;只有配偶,或子女,或父母,享有100%;没有配偶、子女或父母时,始可由其他直系亲属全部获得;子女之间及配偶、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直系亲属之间的分配比例应当相同。

    具体评判具有上述请求权人员构成,确定最终的分配比例。应在《工伤保险条例》或相关文件中,制定明确的分配规定,避免司法适用的混乱与悬殊,保护工亡职工遗属的合法利益,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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