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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获得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后,能否再享受工亡保险待遇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9: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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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张某为某国有企业职工。2007年3月,张某受单位指派,到某城市出差。在返回途中,因其乘坐的长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人向张某家属作出了赔偿。此后,张某的家属又向某国有企业提出:张某的死亡属于工亡,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亡待遇。某企业认为,张某的死亡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而且是在张某执行完公务,返回途中发生的,不属于工亡,应当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用人单位,某企业可以给死者家属以适当地抚恤,但不同意给予张某工亡保险待遇。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张某家属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工作计划或者上级安排到工作区域以外的地方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在发生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情况。因工作外出的期间是从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起程开始,到完成任务返回单位或家中为止,在这段时间内,职工负伤、残疾、或死亡,都应是工伤、残疾或死亡。在本案中,张某在因工外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意外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亡。
     张某在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已经由交通事故责任人给予了赔偿,其家属是否还有权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赔偿?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张某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意外死亡除了按交通事故的规定,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赔偿外,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而工伤保险赔偿,是职工依照国家法律享有的劳动保险待遇权利。按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其性质实际上属于对受害者的赔偿;按工亡事故处理,其性质实际上属于对受害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补偿。因此张某的家属在接受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后,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违反同一损害不受两次赔偿的民事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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