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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相关业务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9: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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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工伤?<?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一般而言,事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


2、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3、工伤保险有哪些基本特点?


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它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三是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者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来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互助互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4、职工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职工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冲突。职工自己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并确认为工伤后,除了可以依照保险合同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二者的性质不同,其保险对象、实施目的、基金来源、管理体制、保障水平、实施方式等都不相同,两者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互相取代。所以,工伤事故发生,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各自的规定处理。


5、企业在劳动合同或与职工签定的承包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做法是否合理?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是不合法,它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中规定,这种做法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原劳动部劳险字[1992]27号文件也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方式之一,并不动摇企业与职工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作为承包者的职工也没有改变其职工身份,所以企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不能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将工伤风险推给职工的内容,以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6、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416日经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从200411日开始施行的。


7、《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结构由哪几部分组成?


《工伤保险条例》共有八章64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1-6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保险费征缴依据以及主观部门和用人单位责任和只能划分等;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7-13条)包括基金构成、费率确定、统筹层次、基金管理、风险储备金等;


第三章工伤认定(14-20条)包括认定条件、申报程序、认定机关及工作要求等;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21-28条)包括总体要求、鉴定范围标准、鉴定程序、组织机构及工作要求、争议处理、复查鉴定等;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29-43条)包括医疗康复待遇、工资福利待遇、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属抚恤金、保险待遇调整,以及其他特定情况的待遇处理办法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44-53条)包括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之间的工作方式和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监督检查方面职权划分、争议处理、社会监督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54-60条)包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劳动鉴定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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