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视同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9: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日前,我们在办理一信访件时发现这样一个案例:信访人柯某反映,她丈夫(外来务工人员)在某包装机械单位(经查,该单位在我市某区注册登记)上班时突发疾病,单位不仅没有积极帮助救治,致耽误时间抢救无效死亡,而且只给几千元的补助和当月工资了事,向我们咨询能否讨个说法,并享受相应的补偿。看罢信访件,我们分析认为信访的意图是要问,她丈夫的死能否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事由经过


    柯某在信访件中称,丈夫于2002年到该单位上班,2004年10月因病回家治疗,2005年2月病愈又来单位要求继续上班,鉴于柯某丈夫此前工作表现较好,单位同意他继续上班,但要求他写下一份“保证书”(内容不详,估计是再发病与单位无关之类),2005年8月13日下午不到5时,他去上夜班,到厂领取工作材料,做了一会儿事就喊头痛,车间管理(A管理)把他扶到办公室也不见好转,5:30时左右,单位打电话给柯某说其丈夫病了,柯某到单位后见丈夫病情不轻,决定送丈夫到医院治疗,单位的一位老师(B老师)帮她叫了一辆三轮车送到单位所在的工业区大门口,无奈正值出租车交接班叫不到车,她只好又回到单位请求司机帮忙送医院,司机说要下班不送,她苦苦地又出来在路上恳求出租车司机帮忙,幸好这时终于遇到了一位好心司机送到医院,一位她丈夫的同事碰巧下班也帮她一起扶其丈夫进医院,但到医院不到十几分钟,就抢救无效死亡。------当晚,单位的一位管理人员送来5000元钱说,2000元是补助、3000元是工资,单位就这样算了事了。


    认定视同工伤的可能性分析


    本案柯某丈夫若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A管理和B老师能证明柯某丈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事实与经过;柯某丈夫在医院初次诊断时间记载清楚,而又在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柯某丈夫和柯某也没有拒绝抢救的,那就可以判定,柯某丈夫系在48小时(医院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柯某丈夫可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因工死亡)。


    本案在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是,(1)柯某丈夫可能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要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确认,柯某须提供其丈夫生前的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工记录和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和证据。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要排除柯某及其丈夫在抢救时,主观上有放弃抢救的故意,否则,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4]229号)文件规定,突发疾病抢救期间,职工或其亲属拒绝抢救的,不能视同为工伤。


    总之,不管怎么样,柯某只要提供其丈夫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就可以在其丈夫抢救无效死亡之日起一年内,向单位注册登记地的某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工死亡的待遇


    假如柯某丈夫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因工死亡),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柯某和其他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如下待遇:(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几点忠告


    对于单位来说,一是当本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时,要积极组织、帮助救治,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规定,也是以人为本的道义上要求,重要的是通过及时救治,可以减轻伤情、挽救生命,最终可以减轻本单位的经济补偿负担和责任;二是招工时最好考虑必要的健康检查,对健康状况不良的对象,宜劝其恢复健康后就业,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招用健康状况不良或患有慢性病对象的,应当安排适当的班次,并给予工作和生活上的必要照顾;三是当招用了健康状况不良的对象,而又要求其写什么生病与本单位无关的“保证书”,如本案,那么此“保证书”将是无效的、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单位负责人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意识。


    对于职工来说,一是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有选择性的择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选择管理比较规范、福利条件较好的单位就业,切不可到无营业执照的非法用工单位工作;三是在健康状况不良时,要注意休整恢复健康后就业,千万不能“要钱不要命”,避免以牺牲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害、给家庭带来无限的痛苦,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务工朋友应珍惜自己的健康,珍惜家庭的福,为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努力。


    法规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