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乙诉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8: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周甲,重庆市开县长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蔡乙因不服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于2003年11月9日作出的龙劳工认字[2003]654号《工伤认定书》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4)深龙法行初字第1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加州红酒吧是上诉人蔡乙个人经营的酒吧,其经营场所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平路石湖村285号。唐时松生前被上诉人聘为其酒吧员工,任酒吧楼面部长一职。2003年2月16日唐时松在凌晨下班后驾驶车牌为粤L-X6527的两轮摩托车回住所时,于2时50分在龙岗镇加州红舞厅路段与他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唐时松在与三轮摩托车司机协商时,三轮摩托车的左侧被无名氏驾驶的鄂L-01062大型货车的前部碰撞,造成唐时松等多人受伤,唐时松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3年3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2003A000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唐时松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03年4月18日,被上诉人依据原审第三人,即唐时松之妻付利红的因工伤亡认定申请和上诉人提交的《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以及有关证据材料,认为唐时松受伤后死亡的事故是在唐时松与人协商时发生的,故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作出龙劳工认字[2003]170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唐时松于2003年2月16日的受伤死亡性质不属于工伤,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付利红不服该认定,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后,诉至法院。原审法院于2003年8月2日作出(2003)深龙法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龙劳工认字[2003]170号《工伤认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书》,并判令被上诉人对唐时松受伤死亡性质是否属工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3年11月9日被上诉人依据法院判决及补充调查的相关事实,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一第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唐时松死亡性质重新作出龙劳工认字[2003]65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唐时松于2003年2月16日受伤死亡性质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蔡乙对此不服,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2月18日作出深龙府复决[2004]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龙劳工认字[2003]654号《工伤认定书》。上诉人不服,遂诉至法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原审认为: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情况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唐时松是上诉人蔡乙经营的加州红酒吧的工作人员,所从事的行为具有其特殊性,故被上诉人认定唐时松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凌晨下班后的时间是准确的,亦符合客观事实。在原审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深龙法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中,对唐时松是在下班回住处途中,因与他人碰撞后正在协商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事实已予以确认。此外,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唐时松对该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本案各方当事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均无异议。因此,唐时松的负伤致死亡符合上述法规规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上诉人提供的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证明,即上诉人提交的证据5,只能证明唐时松生前在该支队辖区内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不能直接证明唐时松发生交通事故时属无证驾驶。且唐时松是在停车与他人协商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与唐时松是否无证驾驶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上诉人以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证据,认为唐时松无证驾驶摩托车及发和交通事故后与他人协商时,未在身后设置明显标志,违反交通规则,故应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下班“必经路线”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认定唐时松受伤性质不属工伤,并据此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仅以唐时松家属未提交驾驶证和上诉人提交的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证明,即认定唐时松无证驾驶,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龙劳工认字[2003]654号《工伤认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于2003年11月9日作出的龙劳工认字[2003]654号《工伤认定书》。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蔡乙承担。
原审判决后,蔡乙不服,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对死者唐时松生前驾驶粤L-X6527两轮摩托车回住所这一事实没有争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对死者唐时松生前是否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是存在明显争议的。依照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是有义务查清这一争议事实的,第三人也有义务提供唐时松生前申请的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上诉人一案期间,依法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唐时松未在其户口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申请机动车辆驾驶证的证据后,原审法院却认为这份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唐时松发生交通事故时属无证驾驶。无奈,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只好依法申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对唐时松生前是否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之行为进行重新调查,以便确认唐时松生前是否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二、原审判决认为,“唐时松是在停车与他人协商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与唐时松是否无证驾驶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此认定事实,是十分偏见和不公道的。上诉人认为,唐时松回住处是“因”,唐时松在回住处的路上被撞死,这就是“果”。不能说唐时松是在停车与他人协商时发生交通事故才叫“因”,这样认定因果关系,是非常偏见的。因为,这是小因果关系。大因果关系是唐时松在回住处过程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与他人协商过程中,未在身后设置明显标志时,又被无名氏驾驶的车辆撞死,可见,对于工伤案件而言,大原因是唐时松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不是唐时松步行回住处或持证驾驶车辆时被撞死。可见,原审判决认为,唐时松是否无证驾驶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十分错误的。
三、上下班“必经路线”问题,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粤劳社函[2001]362号“关于上下班‘必经路线’问题的复函”中答复,佛山市劳动局称“认定是否上下班‘必经路线’时,应以不违反交通规则为原则。”根据这一意见,唐时松生前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这一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的规定,唐时松生前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回家路线,不应当认定为上下班“必经路线”。故被上诉人引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而不引用第八条(二)项规定,是极不公正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维持错误的龙劳工认字第[2003]654号《工伤认定书》,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请求判决一、要求撤销(2004)深龙法行初字第117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于2003年11月9日作出的龙劳工认字[2003]654号《工伤认定书》;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答辩称:根据我局的调查,第三人唐时松受伤死亡时是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加州红特色西餐酒吧的员工。事故当天凌晨2时50分,唐时松下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龙岗加州红舞厅路段与何金付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双方在协商时,未在身后设置明显标志,三轮摩托车的左侧被无名氏驾驶的大型货车的前部碰撞,唐时松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唐时松负次要责任。根据上述事实,我局认为唐时松的受伤死亡情形符合《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原审第三人付利红述称:唐时松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是在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唐时松负次要责任。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认定唐时松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责任,其是否无证驾驶摩托车与本案无关。唐时松的受伤死亡是在下班回家的必经路线上。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除对唐时松驾驶无证摩托车这点事实有误外,其他认定均正确。原审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龙劳工认字[2003]170号《工伤认定书》。3、(2003)深龙法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4、龙劳工认字[2003]654号《工伤认定书》。5、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证明。6、工商执照。7、蔡乙的身份证复印件。8、行政复议送达回证。9、深龙府复决[2004]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0、广东省社会劳动服务保障厅关于上下班“必经路问题”的复函。
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第(三)、(四)项。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3)深龙法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4、《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原审第三人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
以上证据材料均已随卷移送本院。
经审查,以上证据均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唐时松在下班回住处的途中,与他人碰撞后正在协商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唐时松对该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唐时松之死符合《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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