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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不能索赔无度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8: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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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申诉方:某国营化工企业

    被诉方:韩某,女,32岁;徐某,男,61岁;胡某,女,58岁。

    1997年11月20日,申诉方下属复合肥公司发生一起管道破裂事故,被诉方韩某之夫 ,徐某、胡某之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在处理善后事宜中,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 议,致使尸体存放长达200天之久,申诉方正常的生产和秩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申诉方遂于1998年6月20日提出仲裁申请。

    调查核实情况:

    仲裁委立案后,查明:申诉方下属复合肥公司一车间在1997年11月20日,因热水管 道破裂,徐某同另外3名员工在这次事故中不幸遇难,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 后,省、市、县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组成了联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认 定这起事故为工伤事故。在善后处理中,申诉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并鉴于给死者 家庭造成一定困难,在政策规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又做出再给每位职工家庭补助1 万元整的规定。其他3名员工的家属同申诉方都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尸体顺利进行 了火化。而徐某的家属却对申诉方的处理有异议,要在政策规定之外再索要3万元整,致使尸体长期存放,不能火化。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及其家属要工伤赔偿,应当有理有据,按 照现行的国家政策执行,不能有逾越国家政策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 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职工因工死亡,企 业应当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诉方在国家政策之外又索要3万元的请求,无政策规定,仲裁庭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

    仲裁庭主持调解,给被诉方多次做工作、讲政策,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维持申诉方的处理意见,尸体火化。

    经验教训:

    我们在仲裁实践中,大多遇到的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而这却 是一起典型的企业提起诉讼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 议处理条例》依法行使职权,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依法 予以保护。从这起案件来看,企业和职工发生了争议,问题难以解决,如果能及时 向仲裁机关起诉,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就不会出现争议长期搁置久不决的现象 。因此,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治企的自觉性。同时,在发生了工 伤事故后,职工及家属要工伤赔偿也应依法进行,不能漫天要价,或者采取激化矛 盾的行为,这样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影响企业生产和社会的安定,而且自己也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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