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就是某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肯定是属于工伤了,对于伤者能否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甚至同时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人,作为执业律师我和同事们也讨论过多次。经过总结大体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同时获赔,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
第一种意见的理据是,工伤保险待遇是补偿性质,只有在伤者无法自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全额赔偿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才给予补足。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此规定就体现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偿性质。因此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第二种意见的理据是,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劳动者因工受伤致劳动能力受损的一种补偿,而人身损害赔偿是除了对受害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外尚带有对侵权人惩罚的民事赔偿。不能因受害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已得到赔偿就视为其劳动能力没有受损或已经恢复。从法律依据上看,原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就体现了这种精神。虽然原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文废止,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允许了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予以民事赔偿。同时,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废止,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则不再有类似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同时获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伤者可以双重受偿。<?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