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谁负责?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7: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王某退休后经朋友介绍,被一家汽车修理公司聘用.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聘用手续,只是口头约定公司每月给800元。2005年3月的一天,其受公司指派,搭乘公司工具车前往外地某客户处检修丰辆。途中因对面一辆货车违章发生车祸,公司工具车司机当场死亡,他左脚被压断。事故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为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王某出院后,向汽车修理公司提出申请劳动鉴定伤残等级并享受工伤事故待遇的要求,被公司断然拒绝。公司认为,为退休人员,虽被公司短期聘用,但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享受正式工才能享受的有关保险待遇,并强调,公司里类似这样的退休返聘人员很多,都不享受类似待遇。如果要申请劳动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应向其原单位提出。
一、王某被汽车修理公司返聘后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实际上双方并无聘用合同,对此,汽车修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其次,有关法规明确规定,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汽车修理公司作为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再次,从这起事故看,王某受指派搭乘公司工具车前往外地检修车辆,应视作因工随车外出,其间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按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二、【评析】
本案与其他工伤事故处理的最大差异在于,当事人王某不是汽车修理公司正式职工,而是退休返聘人员。汽车修理公司以为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是在职职工享受,而聘用人员则不能享受。他们在聘用人员时只知支付工资而不懂还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些单位往往把危险的活让聘用人员干,或许这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修理公司看来,退休人员,出了事故应由原单位负责。企业经营者对工伤保险法规显然是理解错误。
作为退休返聘人员,在本案中也有教训可以汲取。一是在被聘用时应要求聘用方签订聘用合同;二是在签订聘用合同中要明确医疗、工伤事故待遇等条款,免得将来出了问题时扯皮。
三、 [政策法规连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第48条第3款: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额》 (劳办发[1996]28号):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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