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工伤的认定是非常严格的,一般要求具备四个因素, 一是完成工作任务或执行公务造成的; 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三是从事与本单位或本职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工作;四是从事有利于国家和社会活动造成的,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死亡是由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比如酗酒、自杀、自身疾病造成的,由于与工作不具有因果关系,很难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是看职工负伤、残疾或死亡是否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是否是牺牲个人利益,而为了国家、集体、群众利益造成的。
1、工伤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第14条至第16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视同工伤者,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基础事实;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不属于工伤事故。按照《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条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里、 在规定的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时间、地点、原因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
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同时,在外出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排除如个人休闲娱乐、游山玩水等因素而受到的伤害亦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事故伤害发生的工作场所的认定, 一般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 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 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
对于造成事故伤害的工作原因,一般应从是否属于本岗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重大紧急情况等方面考虑。而且,这种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条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 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之点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本条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受到他人暴力伤害,这要严格与违法、侵犯人权和斗殴区分。对于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但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条件,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应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 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 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本条所指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
a 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
b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c 必须是因接触粉、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d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在上述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 都不属于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共分 10类115种。职业病的确认由青岛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鉴定小组确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条是指职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工作计划或上级安排到工作区域以外的地方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在发生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认为是工作时间。对此,《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为是工作时间遭受的损害。 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如果其在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比如职工下班后先与朋友聚会或去逛商场购物然后再回家,则其在去与朋友聚会或到商场途中以及之后的回家途中,就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当然,如果职工在上班途中先去吃早餐,或下班后顺便买菜回家 等等,由于该事务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须要求,而且符合一般常理,应作上下班途中理解。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前6项是应该认定工伤的具体情形。 考虑到条例规定的应该认定工伤的情形,多是对现有工伤的继承,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还会出现新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了给工伤范围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条例规定了第七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