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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不是“福”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6: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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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某于2002年4月,经其未婚夫介绍到某公司当冲床工。同年7月26日上午9时许,在操作冲床过程中右手中指远节被砸伤离断,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00余元。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10级伤残。


事发后,双方协商不成,周某投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为工伤。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为,周某与该公司已构成劳动关系,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应确认为因工负伤。


该公司接到认定书后并未提起复议,一直采取“私了”的办法,经数次协商未果。周某只能等待仲裁裁决。2003年2月17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付周某伤前工资、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13036.60元;限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至此,公司才主动提出调解。2003年3月17日,双方达成协议:公司自愿补偿周某1万元,当场付清,此案终结。


[评析]


这是一起因工伤残补偿引起的一件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但历时近数月,调解数次才结案,其中许多问题应引起注意。


一、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处理。但实际上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往往隐瞒不报,大多不愿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常与之“私了”。因显失公平,协商不成,受伤者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按工伤补偿标准依法处理。而被诉人往往以各种借口否认工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增加了及时妥善处理的难度。


本案中周某几次与公司协商时提出的补偿要求并不高,但公司犹豫不决,不肯答应,要从其口袋中掏钱,比割肉还心疼。直到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才不得不“自愿”补偿1万元。由此可见,该公司如果及时依法处理,给予相对公平、合理的补偿,也许问题就会较顺利地解决。


二、本案发生争议,主要原因是企业对国家有关工伤政策理解不够。一些个私企业,由于管理不到位,对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发生工伤事故,除对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外,其他费用未依法予以补偿。发生争议后,受伤员工一旦委托律师代为申诉,按国家规定的工伤补偿标准计算,提出的补偿数额往往比较高,使企业老板难以接受,往往采取“缓兵之计”——能避则避,能拖则拖,以各种理由提起上诉,直到最后实在没有办法才予以补偿。


作为企业来说,应学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遇到这类事情,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合情合理妥善处理,不能为了少赔钱而“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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