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工伤认定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谭国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星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谭国熠是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星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员工。2003年8月10日22时左右,谭国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操作切线机,右手不慎被机器榨伤,事后送到佛山市中医院治疗。2003年9月23日,谭国熠依法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经过调查后,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NO.0005083号《工伤认定书》,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8日作出(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于2004年8月6日作出NO.0001295《工伤认定书》。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府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顺府行复案[2004]第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NO.0001295《工伤认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NO.0007905《工伤认定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送达原告及第三人。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府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顺府行复案[2005]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NO.0007905《工伤认定书》。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