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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驾驶造成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6: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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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程某尚未取得驾驶执照。一天,程某为及时赶到公司参加会议,亲自驾车上班。在途中与迎面行驶的汽车相撞受了重伤。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无照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程某认为他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工伤。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认为程某明知无照不能驾驶机动车却放纵为之,造成伤害,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范围,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程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同时第九条第(一)项又规定,因犯罪或违法造成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程某无照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法院作出维持该劳动保障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程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应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程某无照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又属于工伤情形中应当排除的范围,故不认定工伤是正确的。由此可见,准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内容对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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