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王某虽属本单位合同制工人,但不是在本单位发生的工伤。王某调动时,公司对其工伤一事并不知晓,王某的医疗费用应由原单位承担。
此案是一起在原单位发生工伤,在现单位工作时旧伤复发要求现单位为其落实工伤待遇的争议案。王某的医疗费应由谁如何为其报销,成为争论的焦点。在案件办理中,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
一是由原单位报销。因为工伤是在原单位发生并认定的,有关工伤待遇已在原单位享受,故王某的工伤待遇应在原单位继续享受。
二是由现单位按工伤待遇报销。《工伤保险条例》适合中国境内所有工伤职工,不能因为王某是后调入的工伤职工就不享受有关待遇。王某现在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如数给王某落实工伤待遇。
三是由现单位按非因工负伤待遇为王某报销医疗费。因为国家未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让原单位及现单位按工伤待遇给王某报销医疗费都无政策依据,容易扯皮。且王某在原单位调出时,未就工伤待遇问题提出由两单位协商,据其本人陈述在调出时,由于害怕现单位不接收,没有向现单位提出工伤问题,固有现单位
负担其工伤待遇于法于理皆不通,但由原单位负担则无政策依据。主张王某可按照现行职工因病享受医疗待遇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王某在此事上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调动时,王某有意对现单位隐瞒了自己的工伤问题,更没有就工伤待遇问题要求两个单位达成协议,有放弃自己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的嫌疑。故王某可按照在职职工因病享受医疗待遇规定报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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