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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不能算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6: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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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郭某,2001年12月进入浙江某公司从事磷化除锈工作,月工资900元。2002年4月25日下午2时许,郭某不慎左手食、中、环指被烘箱马达皮带齿轮轧伤,造成7级伤残。


据郭某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诉书称,那日他离开岗位去喷塑车间检查除锈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时,左手不慎触及烘箱马达皮带齿轮。因烘箱没有安全罩,存有事故隐患,才导致其受伤。


郭某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8条第四款规定,应认定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诉人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秉公裁决,责令被诉人赔付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等17万元。


郭某所在公司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诉通知书后提出异议,辩称郭某并非因工受伤。那日,他离开工作岗位,上厕所时途经喷塑车间,遇到该车间湖北籍女工魏某,两人开玩笑,在烘箱边追逐嬉闹过程中受伤。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及时将他送医院治疗,并为其支付了1.5万元余元医疗费用。事后双方自达成协议,公司再补偿其1000元作为返家路费。现申诉人称自己因工受伤,提出巨额赔偿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驳回。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后,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经调查,正如该公司所述那样,郭某确因追赶嬉闹过程中左手不慎被烘箱马达皮带齿轮轧伤。向郭某调查核实时,其本人也承认。


仲裁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仲裁委认为郭某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伤,按照有关规定,不符合工伤范围及其认定条件。因此,建议转送法院依法处理。2003年1月5日,经法院民事庭调解,该公司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补偿郭某3000元,此案了结。


评析


这是一起非因工伤引进的劳动争议案件。作为用人单位和务工者应从中吸取教训。


1、从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来说,郭某尽管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受伤,但并非因工作原因或履行职责造成伤害,本人应负主要责任,故不能认定工伤。


2、本案告诉我们,作为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员工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监督管理。否则,疏于管理,出了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即使不属工伤,按《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企业员工,上班时应认真工作,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时时处处注意安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工作时不能嬉闹。违反劳动纪律出事故,不仅给自己带来痛苦,而且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少当事人出于自身利害考虑,往往隐瞒事实,不能如实反映情况。劳动仲裁委调查取证时,必须认真听取双方不同意见;对存在的异议问题,必要时可召集双方当事人当面对质,以便查明事实真相。如果只听一面之辞,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就有可能作出错误判断和结论,造成被动后果。


4、对于明显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核或查清事实之后,不应再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工伤,应作为民事伤害纠纷案件直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否则,不仅徒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量,而且不利于事件的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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