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农民工车祸致瘫赔偿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5: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情介绍
王义平,男,生于1939年1月11日,系荥阳市崔庙镇崔庙村农民,在河南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水区花庄工地打工。2003年8月31日王义平受工地负责人指派,乘坐租用朱参军的三轮车向另一工地运电缆,当车行驶至迎宾路与郑花路交叉口时,三轮车与安国栋驾驶的第151医院的无牌号军车相撞,致王义平受重伤。经河南省煤炭总医院抢救,虽活了过来,但高位截瘫。本事故经郑州市交警第五大队认定,安国栋负主要责任,朱参军负次要责任,王义平无责任。经交警调解,军车车主151医院赔偿30000元,三轮车司机朱参军因家庭困难,无力赔偿。2003年11月,王义平以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为由诉至金水法院,请求雇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是劳动纠纷,应先进行劳动仲裁,要求法院驳回起诉。2004年2月11日法院裁定驳回了王义平的起诉。2004年3月王义平向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并获批准。
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援助律师一致认为,法院以本案是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起诉,为了维权,只有先进行劳动仲裁,这样维权之路才能一步步走下去。仲裁的第一步是工伤认定,工伤应当由单位或当事人申报。公司在2003年11月的第一次诉讼中辩称王义平与其是劳动纠纷,法院因王义平未经劳动仲裁驳回其起诉后,公司又不再承认与王义平存在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认定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援助律师到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福利处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又收集了相关证人证言,先后两次到省煤炭医院请主治医生为王义平出具了救治情况证明,同时又认真收集了其他一些相关证据。2004年4月19日,代理人向市社保局福利处提交了工伤认定所需的全部材料,要求进行工伤认定。针对福利处同志提出的王义平已过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主体的问题,援助律师向福利处的同志说明:国家对农民并没有退休的规定,只要身体好,农民终生劳动,王义平是农民工,不存在退休的问题,应当认定工伤。况且金水法院认为该案是劳动关系,要求先仲裁,如果不认定工伤就无法仲裁。福利处也认为王义平案比较特殊,当即请示省劳动厅有关领导,省厅当时也没有明确答复,在此情况下,市社保局决定不进行工伤认定,也不出具不予认定工伤的书面决定书,维权的另一扇大门也关上了。
为了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来,援助律师把近十年来的法规文件看了个遍,认为还是要先走劳动仲裁,这样才能使后续的维权之路顺利的走下去。2004年4月22日援助律师来到市劳动仲裁处申请仲裁。仲裁处态度很明确:没有认定工伤之前,不能进入仲裁程序。拿不到仲裁裁决书,维权之路就走进了死胡同,维权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在这种情况下,援助律师先后四次到仲裁处详细陈述王义平的案情,并说明该案先后通过诉讼、工伤认定进行维权,结果都受挫,王义平老人至今仍卧床不起,身体状况不容乐观,能够得到赔偿无疑可以使老人今后的生活有一个较大的改善,使他的生命能够延续下去。同时也向仲裁处讲明市社保局不认定工伤的原因不是伤害本身不符合工伤的情形,而是由于政策不完善导致,王义平老人受到的损害于法、于理、于情都应获得赔偿,如果无法进入仲裁程序,那么他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将无法得到救济,因此恳请仲裁处能够批准进入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解决问题,或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以便可以进入到诉讼程序。仲裁处负责接待的同志被援助律师的真诚所打动,经请示领导,于4月27日,以申诉人不能提供与被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明为由,书面做出不予受理决定。虽然拿到的是不予受理决定,但这无疑是等于拿到了通过诉讼进行维权的通行证,两扇关闭的维权大门终于打开了。
2004年5月9日,援助律师拿着仲裁不予受理决定书和起诉状向金水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同时又向法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经法院领导批准为王义平办理了缓交诉讼费3180元的手续,案件定于8月5日开庭。在庭审时,被告辩称:没有安排原告送货,原告受到的伤害,是私自乘车造成的,不属于工伤;此案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先向肇事双方索赔;而且此案是劳动纠纷,法院不应直接受理。针对被告的答辩,援助律师出具了九组证据进行抗辩,法院经过审理,全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4年10月15日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王义平各项损失98013.14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法院。
2005年3月2日,王义平向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二审法律援助,经审批由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继续为王义平老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吃透案情,刘律师与一审援助律师多次进行案情交流,共同对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把握。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王义平各项损失98013.14元,这一判决结果虽然完全满足了受援人的诉讼请求,受援人对办案结果也很满意,但一审判决却存在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超诉讼请求判决及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被告公司在上诉时抓住了一审判决的这两个关键性问题并以此要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援助律师在阅卷时与主审法官交流了案情,主审法官明确表示:公司上诉理由充分,案件很有可能被发回重审。而受援人的情况是已长期瘫痪在家,因经济困难无法到正规医院接受治疗,只能在乡村诊所开一些药物做一些简单的治疗以维持其残弱的生命,并且随时面临着因缺少治疗而死亡的危险。假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话,不仅可能使一审胜诉的结果化为乌有,而且再经历一个一审和二审程序又要近半年的时间,等生效判决下达时王义平老人也许已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迟到的正义决不是正义”,法律援助决不能让这样的事情发生。抱着这样的决心,刘律师在法庭上审时度势,据理力争:虽然一审诉状的请求是89000元,但开庭时被上诉人提出有35215.98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书对此并未涉及,而计算标准错误二审完全可以在下判时予以纠正。庭后刘律师还多次与合议庭的法官进行沟通,并着重讲明:本案是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身体残疾,病情很不稳定,急需治疗而家里经济又十分困难,若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和救治,随时都有病亡的危险。
案件结果
2005年5月18日,二审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有误的地方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并事实上支持了王义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决上诉人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王义平各项损失共计65013.14元,加上交通肇事车主已经支付的30000元赔偿款,受援人王义平实际得到赔偿95013.14元。
在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以后,虽然从程序上讲法律援助案件已经办结,但为了尽快解决受援人的燃眉之急,使法律援助的效果真正得到体现,援助律师又亲自带着受援人的儿子到公司要求履行判决。刚开始公司人员不是推脱主管不在就是说账上暂时没有钱,不积极履行法定赔偿义务。援助律师又帮助受援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最后被执行人终于被援助律师坚忍不拔的精神所感动,最终于判决书下达三个月后的8月底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援人是农民工,在受雇佣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因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无法认定工伤;到法院诉讼解决,雇主常以双方是劳动关系需先经劳动仲裁来抗辩;而当到劳动仲裁时,雇主又以无劳动关系证明要求驳回申诉,所以这种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很难得到维护。一审援助律师在案件进入死胡同的情况下,不屈不挠,在办案的同时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争取获得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终于开启维权之门;二审律师面对难题,审时度势、灵活应对,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真诚的交流终使生效判决及时下达。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为达到切实的法律援助效果又共同介入执行程序,并最终使受援人及时拿到了治病的救命钱。本案凸显了我国劳动政策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值得去探索和思考。对于此类案件只有紧紧抓住双方雇佣关系的特点和证据,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另外,本案的成功办理也有赖于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紧密配合与协助。对于在可能的情况下法律援助也应当延伸到执行程序,以使法律援助真正达到效果,本案在这方面就是很好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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