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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自撞受伤能否算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5: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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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系某公司一名普通保安。2006年12月21日上夜班,22日早,王某因家中有事,与同班人员交接手续后,提前半小时骑摩托车往回走。8时许,王某在回家途中,不慎撞到路边的墙上,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个月后,受害职工亲属得知公司未给申请工伤认定,王某妻于2007年1月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6月20日,王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亡。

  公司方认为王某的死亡不应算工亡。

  理由:一是王某违反公司规定,未请假提前半小时回家;二是自己骑摩托车撞墙死亡;三是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公司方便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王某工亡认定的决定。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决定,对王某认定为工亡。

  评析

  本是一起简单的工伤认定案,因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不认账,造成一拖再拖,迟迟得不到工伤待遇的赔偿。就本案中的工伤认定引发的争议,笔者从以下三方面分析,王某的死亡应该认定为工亡:

  (一)王某因家中有事,未请假提前半小时回家行为,违反了公司纪律规定,应受到行政管理上的处罚,但不能说明王某不是下班回家。

  (二)王某自己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撞墙死亡,摩托车是机动车无疑,且王某在回家途中被它所伤是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尽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与原来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相比,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三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再说,工伤赔偿本身遵循的是“无责任赔偿”原则。因此,王某的死亡应该认定为工亡。

  在这里,笔者认为以下两点值得强调:

  用人单位应该主动参加工伤保险,不参加工伤保险是违法行为。参加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帮助用人单位分散工伤风险、减少经济损失。而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其所有工伤待遇要由单位负担,这个账用人单位一算就会明白。

  职工也要增加自我保护意识,不论在工作中还是在上下班途中,都要按规定动作来做,时刻注意安全,否则发生事故,尽管有人为你买单,可受到伤害饱尝痛苦的还是你,甚至有些受害者还要留下终身残疾乃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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