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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可否认定为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5: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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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孙某系某企业维修电工,2002年5月19时,驾驶摩托车从家至单位上班途中与停在路边的机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事后,孙某以在上下班途中和必经路线为由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非因工受伤。


 


评析分析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死亡属于工伤范围,同时对使用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企业上下班时间内;上下班必经路线上;本人无责任或不负主要责任;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本案例中,孙某虽然是在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必经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但在事故中孙某负主要责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根据工伤保险的“补偿不究过失”原则,保障职工在发生事故时受到补偿,其本人和家庭正常经济生活不受影响。因此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了重要修正,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将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规定为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交通事故两个。因此,若孙某所遭遇的交通事故若发生在2004年1 月1日之后,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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