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4月,张某被某餐馆(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招聘,从事服务员的工作。2007年8月某日中午,因厨房太忙,张某便进去帮忙,因操作不慎被开水烫伤左手。事故发生后,老板称张某是临时雇工,严重违反了餐厅的管理规定,非厨房人员不得擅自在厨房操作,而且张某还是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才造成事故,后果由其个人负责,餐馆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是否能申请工伤认定?二是雇工违规操作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此可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已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餐馆老板以张某违反餐厅的管理规定为由,认为张某不属于工伤是错误的。工伤赔偿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受到伤害只要不具备下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不受职工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影响: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上网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张某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鉴定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另外,张某也可以直接根据老板的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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