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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也应执行工伤保险规定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4: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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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申诉方:张×,男,27岁,宁夏某酒店有限公司非城镇户口职工


被诉方:宁夏某酒店有限公司


因职工负伤待遇,引起劳动争议。


(2)调查核实情况


张×是外商独资企业宁夏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聘的餐厅厨师(未签订劳动合同),1992年10月25日进入公司工作。同年12月3日上午,张×在餐厅厨房工作中间上厕所,在行至餐厅时,不慎滑倒在地被摔伤。公司当即将张×送医院诊治,医院诊断:“张×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合并挠神经损伤。”由公司给张×交住院押金600元,安排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向张×两次发出催款通知,通知张×再交款600元,张某要求公司给予支付医疗费时,公司提出医疗费由双方分担等的条件,张×出院时的医院诊断意见是:“出院后休息半年,一年后手术取钢板”,张×出院后于1993年3月2日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工伤待遇付给自己合部医疗费(包括一年后手术取钢板所需医疗费)和停工医疗期间的工资等。


(3)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对双方进行调解未成,作出如下仲裁裁决。


①宁夏某酒店有限公司除原已付的600元医疗款外,再一次性付给张×医疗费1820元。


②宁夏某酒店有限公司一次性付给张×生活费980元。


③仲裁费80元,由宁夏某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4)分析与评述


这一案例,反映的是外商独资企业对在工作中负伤的职工不提供应有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这件劳动争议时,碰到一个难点。就是对张×负伤的性质,意见分歧,由于本地区劳动部门未开展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仲裁委员会便不好认定。鉴此情况,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此争议时,既未完全适用有关工伤的规定,也未完全适用有关非因工负伤的规定。而是从实际出发,基于保障张×的治疗和生活,参照有关劳动保险规定,确定了赔偿费标准。做到公正合理,使双方得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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