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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被聘用发生工伤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3: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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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45岁的某职工张某,2005年1月听说某瓷砖厂招工,因该厂招工要求“年龄在25岁至40岁”,张某为了获得该岗位,借用了朋友王某的身份证冒名顶替,并且成功进入该厂工作,该厂为张某(以王某民义)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工作1年后,张某发生工伤事故,其真实身份随即暴露。张某要求厂里为他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厂里则认为,张某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劳动关系无效,对张某的要求不予理睬,那么,张某能否认为工伤?如果可以认定,其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社保局承担还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本案反映情况,笔者认为,张某能够认定为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首先理由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张某借用王某的身份证冒名顶替,厂方未能发现,与“王某”确立了劳动关系。

    其次,张某本人与厂方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一)瓷砖厂和张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张某从事瓷砖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且受瓷砖厂管理;(三)张某从事的工作是瓷砖厂业务的组成部份。因此张某与厂方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瓷砖厂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张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某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

    最后,由于王某的身份替代了张某在社保局办理了工伤保险,实际上张某未参保,因此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有核查被招用人员身份的先行义务,而瓷砖厂未能把好关,而社保局无此先行义务,因此造成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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