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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保险赔偿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1: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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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工伤待遇的具体情形以及赔偿责任主体:


    1、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包括医疗费,药费,住院费,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因工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3、职工工伤期间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6、经伤残评定等级并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费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伤残津贴,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9、职工因公死亡时【包括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至四级死亡的除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给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最大的区分在于,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性质属于强制性的,而商业保险的缴纳性质是属于自愿性的。


    当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日期内为职工申报工伤,使其工伤员工能及时享受工伤待遇。有些单位针对一些高危行业或特殊岗位职工另行缴纳商业保险,这是对工伤保险的一个补充,并不影响工伤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因公受伤,可同时享受这两种保险赔偿待遇。故单位职工在索取到商业保险补偿后,还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受害人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按最高人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之内容来看,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但此项答复并没有明确受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补偿。因此各地方审判机构对此处理也不一致。笔者认为:此种情况涉及到的问题实质是不真正连带之债,即受害人受到第三人侵害,即可要求第三人赔偿,又可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两者责任的原因一是基于侵权,一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原因不同,但给付对象、给付内容一致,按照不真正连带原理,其中一个人承担责任后,受害人的请求权得到满足,实体权利得到保护,受害人不宜再以不同的法律关系再向用人单位就同样的问题进行再次索赔。


    四、工伤事故处理后,被害人能否另行起诉所要精神损害?


    工伤事故经仲裁后,受害人又要求单位赔偿精神损害的,仍属劳动争议,直接起诉的,法院不应受理;但是因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可就精神损害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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