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江某于1992年3月受聘于某橡胶制造有限公司,从事橡胶配料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江某在该橡胶制造有限公司一直未间断该工作。2<?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
在江某住院治疗期间,该橡胶制造有限公司,于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因职工患病,在职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协商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以下两个问题是本案的关键:
一、公司与江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一是具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种情形之一者。只要劳动者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是具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三种情形。
本案中江某于1992年进入该橡胶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至
因此,该橡胶制造公司不具有解除江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二、橡胶制造有限公司与江某家属所签订的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是指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
本案中的江某在该公司工作了13年,其停工医疗期应当是12个月。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江某停工医疗期间该橡胶制造有限公司应按江某本人工资的80%发给病假工资。该橡胶制造有限公司在江某的停工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与江某家属签订《关于江某离厂的解除协议》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
另外,江某家属与该橡胶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江某离厂的解除协议》,系在无证据证明江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江某授权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因此,江某家属的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该《关于江某离厂的解除协议》对江某无效。
本案中,橡胶制造有限公司在劳动者患病后医疗期未满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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